一是详细规划编制审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属于地方,其实施主体也是地方。各地在43号文“刚弹结合”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规划修改、维护、勘误等调整机制,也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其中也蕴藏着较大的编审违规风险。在督察工作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详细规划违反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四线”等重要空间管控底线及违反底线管控通过审查获批等情形;要重点关注增量发展地区在编制详细规划时,是否做到加强耕地保护,同步编制补充耕地规划方案;要重点关注详细规划的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按照设定的规则履行相关程序;要重点关注是否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进行规划实施,是否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无序调整详细规划的问题。
二是核发规划条件。长期以来,规划条件的核发是规划管理中的矛盾焦点之一。规划条件决定了土地开发方式及内容,而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条件的依据。在督察工作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出现无详细规划但出具规划条件、不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通过“规委会”“办公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具规划条件等问题;要重点关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与详细规划地块图则是否一致、规划条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夹带非空间治理内容;要重点关注规划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变更的情形,避免可能存在的行政行为不当风险。
三是规划行政许可。详细规划是对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的法定规划。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规划行政权力的核心,是工程建设项目能否进行顺利建设的关键,是城市空间品质塑造的关键环节。对于规划许可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督察工作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或破坏等活动。
四是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工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关乎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实施。因此,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核实是提高规划实施质效的关键一环。在督察工作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进而将违法建设合法化的问题、是否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情形、是否存在未通过规划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