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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5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时间:2021-11-04
鲍守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河北省“公转铁”涉及土地、价格等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提出的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时限,破解用地难等建议对我部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运输结构,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委大力支持“公转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铁集团,现答复如下:
  一、保障“公转铁”项目用地需求
  一是重点支持项目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范围。2018年7月,我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了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交通类、能源类、水利类项目等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5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9〕1445号),提出铁路专用线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对重点支持项目纳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二是做好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去年以来,我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其中,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公转铁”项目纳入上述范围的,由我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三是提高用地审批效率。2020年3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我部同步下放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以来,我部加强指导和服务,各省份聚焦提速增效,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保障了重大项目及时落地。
  二、出台财税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多式联运发展
  一是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原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业企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原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业企业的政策执行,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将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至9%,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燃油、维修等应税货物、服务,按规定享受进项扣税等。
  三是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在“十四五”时期,中央财政将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继续支持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建设,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和运输结构调整,解决“公转铁”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将以城市为实施主体,择优选取一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要求的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系统全面推进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车购税资金将给予支持。
  三、推进铁路运价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 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铁路运价改革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现阶段在国家价格政策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积极推进运价市场化改革,发挥好铁路运输经济、环保、安全的比较优势。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运输成本、竞争比价等因素,重点对曹妃甸、黄骅港等港口发往唐山、邯郸等地区钢企的铁路矿石,钢厂发运的钢材类货物,河北南部地区的焦炭,唐山、承德、张家口地区的砂石骨料等运输,积极采取了一口价浮动等方式精准施策,大力促进“公转铁”运输结构调整。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公转铁”项目用地审批,做好财税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我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补齐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短板,为打造绿色物流体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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