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确认种果养鱼基本农田中种薯种稻新技术为基本农田恢复种粮整改新模式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优化政策措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此建议由我部与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分别办理,现结合我部职责答复如下:
一、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种植管控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需要特殊保护的优质耕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同时提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同时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或开展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改变耕地地类。
二、关于地类认定标准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指南同时明确“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当用地用海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目前,我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严格依照相关分类标准,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开展调查。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您提出的“建立鱼塘种稻高产高效技术体系,制定技术标准”“开展果园间套种粮食作物制度改革”等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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