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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时间:2023-12-11
张全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审批需要配置取土方案的建议》收悉,您的意见建议对我部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建议由我部主办,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用地政策
  为了严格保护耕地,《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时,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临时用地在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二、关于改路改沟改渠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可以和项目用地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因此,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高速公路,改路改沟改渠用地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关于取土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规定,目前没有将取土方案作为单独的报件材料,没有要求在用地报批阶段配置取土方案。对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
  四、关于高速公路的主线用地标准
  对于高速公路的用地标准修改的建议,我部将坚持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进行深入研究,适时修订。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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