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公开>建议提案>建议答复>2023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时间:2023-12-22
袁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发废弃矿山绿色资源支撑双碳目标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此建议由我部主办,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我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党中央赋予我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
  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顶层设计方面。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印发《“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科学布局和统筹推进全国“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全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推动废弃矿山由“碳源”向“碳汇”转变。
  (二)经济政策牵引方面。为支持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财政部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爆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2022年中央财政启动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选取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地方可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通知要求积极进行申报。
  (三)科技支撑方面。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科技攻关等方面,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在一期联合研究中部署启动了“黄河流域煤矿区荒漠碳汇构建与固废利用协同增效技术”。批准建设了“国家环境保护矿冶资源利用与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鉴别与风险控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自然资源部组建了矿山生态效应与系统修复重点实验室,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支撑。二是制定完善行业标准。自然资源部发布《矿山环境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及5个分矿种专则,指导各地注重矿山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环境部推荐发布先进适用技术目录,汇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适用技术5000余项。
  (四)产业政策托举方面。一是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研究起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经中央深改委审定,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提出社会资本可以以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纳入重点领域范围,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牧场等。二是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 )》,支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等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探索,并将矿山污染治理纳入支持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科学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二是财政部将指导各地用好用足涉及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强化矿山修复绿色资源利用相关研究,加强相关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项目的申报。自然资源部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方法研究和实践应用,加快推动健全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
  四是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全面落实国办发〔2021〕40号文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生态环境部将积极引导和规范相关EOD项目实施与管理。
  感谢您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