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综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控规则制定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人为活动矛盾冲突,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组织开展国务院已批复15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以及其他16省(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同步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2022年9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作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之一,随《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并按照“数、线、图”一致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上图入库,落实到具体地块,作为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则,实事求是处理矛盾冲突。划定过程中,坚持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划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解决矛盾冲突。一是从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功能出发应划尽划。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事求是,不预设目标、不下达指标。从划定结果上看,有的省份面积占比超过50%,有的不到10%。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将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二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尽可能减少新的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在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称48号文)明确的三条控制线边界矛盾协调规则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管控原则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印发了10余份文件近百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大建设项目等矛盾冲突具体处理要求,指导地方在划定同时考虑未来管理需要,尽可能减少新的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二)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指导地方细化完善。2022年8月,在48号文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称142号文),针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明确了10种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细化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审批程序,严格相关部门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指导地方结合实际细化管控规则,提高操作性,探索提出更加符合地方实际的管控要求。截至目前,浙江、江西、上海、山东、安徽、四川、贵州、陕西、海南等9省(市)已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细则文件,吉林、湖南、河南、广东、青海、福建、黑龙江、广西、广东等9省(区)已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及《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强化对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的指导。为加强与142号文的衔接,国家林草局加快组织制修订《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确保相关规则衔接一致。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优化空间布局。142号文明确,建立与自然保护地协同联动机制,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在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中,动态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新增的,以及人为活动退出后符合管控规则的生态功能区极重要区域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性和联通性。
二、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补偿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较大地区支持力度。截至2022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约7900亿元,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生态保护、改善民生等方面。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作为在全球率先创新实施的生态保护制度,除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外,还需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顶层设计上,更好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关系,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化安排,确保一条红线守住重要生态空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生态保护红线等“三区三线”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断积累经验,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加快构建科学高效、全覆盖、全流程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技术体系,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加强保护成效评估。配合财政部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中的作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面积较大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