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9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时间:2024-07-08
孙学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路用地保障的建议》收悉。您的意见建议对我们完善用地政策,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统筹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及基础设施等项目难以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实际情况,我部将六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等。近年保障了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宣城至商城高速公路合肥至霍山至皖豫界段项目(六安市段)等公路项目。
我部《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明确,2024年1月2日前,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关于农村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公路等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4年1月2日前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的,可继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建议地方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对当地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三、关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违法用地认定
2023年2月,我部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2023年修订)》(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明确,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可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下一步,我部将把您的建议作为用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公路等用地保障和服务。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