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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5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时间:2024-11-18
唐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园区低效工业用地退二优二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于促进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具有重要意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体经济的土地要素保障。近年来,我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一是加强政策支撑,完善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体系,加强产业用地支持政策,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减轻企业用地成本;二是推动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进一步加大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力度,推动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创新示范,鼓励引导产业创新升级改造;三是完善用地考核评价,提出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目标,组织开展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引导地方节约使用土地。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在完善开发区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强高耗能和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等方面,也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您提出的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等问题,很多已得以解决或推进。从地方实践看,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利益主体多、用地诉求差异大,需要健全政府引导和市场参与的多元政策体系,不断加大改革探索力度。
  关于“建议国家出台工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议。考虑到低效用地类型、认定指标维度多,尚难以全国统一标准,我部采取了差异化的办法。一是框定总体范围。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将城镇低效用地界定为“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二是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并开展认定工作。2023年9月,我部在43个城市(区)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完善评价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泉州建立了低效用地再开发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白名单(豁免清单),其他试点也探索出了一些符合地方实际、行之有效的做法。下一步,我部将结合试点推进,及时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政策成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了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综合考量,在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质量评价体系中,明确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单位土地平均产值、建筑容积率等集聚集约指标,引导示范基地做好土地科学规划与使用。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周期管理”的建议。近年来,江苏、上海等地,开展了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22年我部出台《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以下简称“201号文”),加强和改进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包括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优化土地供应程序,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严格用途转换。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允许、兼容、禁止布局的产业类型转换目录和转换规则,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同时,用足用好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有关政策。后续工作中,我部还将加强对地方工作实际的调研和跟进,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生态环境部,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相关产业绿色转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举措,不断推动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结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修订工作,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形成市场化、法制化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强化对“两高”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管。202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立足“六位一体”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提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位管理。  
  (三)关于“多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工业低效用地的退出机制”的建议。2008年以来,我部(含原国土资源部)持续开展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已完成了12轮,范围覆盖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指导地方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考核、扩区、调区、升级、退出及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同时,201号文提出将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公告,将后期监管要求纳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将产业准入要求等纳入监管协议,相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后续工作中,我部将指导地方,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试点,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总结地方改革探索实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成果,深入推动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问题和政策建议,我们也会结合有关工作开展,认真予以研究和吸收采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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