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69号(资源环境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办公厅
时间:2019-10-29
民盟中央:
《关于改进我国农村拆迁工作的提案》收悉。根据我部的职能和职责,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依法做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村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原国土资源部从2004年起推进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明确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了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具体标准,适时更新,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水平,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对于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标准,依法由省(区、市)规定。在征地程序上,征地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地现状的有关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还要组织听证,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征地批准后,还要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以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利。
2015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坚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拓展安置途径”的原则,原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在充分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意见。在向社会公开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对农民住房补偿作出了单独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在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和住房财产权益方面的制度考虑。下一步,待《土地管理法》审议通过后,自然资源部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等在内的补偿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征地程序,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