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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00号(农业水利类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司 时间:2021-11-05
李生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耕地利用乱象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提案》收悉。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该提案对推动严格耕地保护、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规范耕地流转的建议
  随着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引导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成必然趋势。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形式、合同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根据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非粮化”,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立健全耕地复耕保证金、租金先行支付等风险防范机制”建议,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制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为压实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我部着力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检查。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2018年对各省(区、市)开展了“十三五”期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2019、2020年又分别开展了年度自查,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目前正研究部署“十三五”期末考核工作,将按照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要求,优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二是印发《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函〔2021〕33号),明确推动各地建立“田长制”,实行以村、组为基础,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加强部内审批、监督、执法、督察全过程联动监管,以及同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协调联动,形成耕地保护监督监管合力,严肃惩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三是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和督察。组织开展202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下发疑似违法图斑由地方核实整改;制定《耕地卫片监督方案》,每半年一次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情况;将耕地保护作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督察的首要任务,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形成耕地用途管制的具体规则;按规定对“十三五”时期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大部挂牌督办、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认真总结部分省份“田长制”经验做法,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建立“田长制”,落实党政同责;落实中央要求,组织起草《耕地保护法》,完善法律法规,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三、关于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建议
  我部始终高度重视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工作。2019年,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制规则,以及取得用地程序性要求。对于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特别是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强调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为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监管,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确保农地农用。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规定,严禁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引导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或就近使用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
  四、关于严肃查处破坏耕地行为的建议
  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惩治各类乱占、破坏耕地行为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打击、查处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一是改进完善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时效性、精确性和系统性,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压实各级责任,第一时间向基层推送最新遥感影像及变化图斑等疑似违法线索,利用现代手段对违法占地及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积极协调公安、法院、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事对人坚决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二是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将通过加强诉讼监督,利用查阅行政处罚案卷、联合执法、关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破坏耕地资源犯罪的立案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强化破坏耕地资源犯罪案件的追捕追诉工作,防止漏罪、漏犯。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强化执法,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衔接,健全完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公益诉讼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发挥协同共治作用,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五、关于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的建议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事关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做好宣传工作有助于强化社会各界耕地保护意识。我部高度重视,通过多途径宣传,不断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大众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主题日活动中,围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制作宣传片、海报及新媒体产品,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学习强国”等新媒体平台,精心制作普法漫画、短视频,大力开设云端课堂,积极开展网上答题等活动,定期发布重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典型案例、解读文章,组织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采写耕地保护相关新闻报道,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意识;选派学者专家和业务骨干,宣讲中央最新精神、解读耕地保护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多角度、全方位加大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给予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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