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起步之年,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坚持“五个用海”,不断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管控能力,海域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根据2013年我国海域管理工作情况和海域使用统计结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13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国家海洋局局长 
二〇一四年三月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起步之年。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保障海洋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五个用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岸线资源,海域管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不断深化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与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1.1 国家政策文件
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加强了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工作,进一步优化了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

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
印发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
印发了《海域评估技术指引》,规范海域评估技术方法,完善海域评估体系。
1.2地方政策文件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各类法规和政策文件38个。
2013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主要政策规定
|
法规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
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
河北省海洋局 |
2013-07-02 |
|
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 |
河北省海洋局 |
2013-07-04 |
|
河北省主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13-11-13 |
|
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内部管理规程 |
天津市海洋局 |
2013-06-21 |
|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续期内部管理规程 |
天津市海洋局 |
2013-07-09 |
|
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管办法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2013-07-24 |
|
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2013-09-18 |
|
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
2013-09-25 |
|
江苏省特定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要求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
2013-10-14 |
|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
上海市海洋局 |
2013-06-14 |
|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上海市海洋局 |
2013-11-14 |
|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
2013-02-28 |
|
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3-09-05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2013-08-30 |
|
关于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2013-09-30 |
|
关于规范和完善项目用海审查内容和程序的通知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2013-07-26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13-11-20 |
|
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
2013-03-14 |
|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2013-05-01 |
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明确要求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要做到与所在地区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边界一致、管理要求一致和目标指标一致。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依法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提高海域资源配置和保障能力。全年通过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配号并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7 315本,新增确权海域面积354 979.33公顷。
3.1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2013年,全国批准海域使用申请并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3 881本,确权海域面积349 587.57公顷。优先保障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等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用海27个。
2013年全国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情况
|
地 区 |
经营性项目 |
公益性项目 |
||
|
证书(本) |
面积(公顷) |
证书(本) |
面积(公顷) |
|
|
辽宁 |
860 |
144 527.79 |
1 |
333.50 |
|
河北 |
74 |
1 651.13 |
6 |
49.41 |
|
天津 |
40 |
893.52 |
5 |
608.70 |
|
山东 |
1 104 |
125 932.10 |
17 |
747.52 |
|
江苏 |
287 |
46 571.43 |
4 |
19.22 |
|
上海 |
1 |
70.60 |
3 |
8.41 |
|
浙江 |
279 |
6 225.88 |
29 |
997.28 |
|
福建 |
288 |
6 851.02 |
22 |
780.46 |
|
广东 |
224 |
5 914.78 |
17 |
63.04 |
|
广西 |
457 |
3 547.11 |
27 |
636.30 |
|
海南 |
126 |
2 122.98 |
5 |
792.31 |
|
省(区、市)以外 |
5 |
243.08 |
? |
? |
|
全国 |
3 745 |
344 551.42 |
136 |
5 036.15 |
3.2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2013年,全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56本,确权海域面积5 391.76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10 081.54万元。
3.3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2013年,全国经初始登记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3 937本(包括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与招标拍卖挂牌),确权海域面积354 979.33公顷。
各用海类型确权海域面积为:渔业用海323 707.11公顷,工业用海12 776.40公顷,交通运输用海10 151.91公顷,旅游娱乐用海2 584.88公顷,海底工程用海495.19 公顷,排污倾倒用海29.20公顷,造地工程用海3 257.61公顷,特殊用海1 316.63公顷,其它用海660.40公顷。

2013年全国各用海类型确权海域面积百分比
各用海方式确权海域面积为:填海造地13 169.54公顷,构筑物2057.23公顷,围海14 880.80公顷,开放式用海322 787.68公顷,其它方式2 084.08公顷。

2013年全国各用海方式确权海域面积百分比
3.4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2013年,全国经变更登记换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3 378本,确权了海域面积295 451.02公顷。其中,转让577本,面积44 124.58公顷;继承6本,面积44.78;转移5本,面积459.99公顷;更名、更址373本,面积99 063.98公顷;续期2 089本,面积122 946.36公顷;其他情形变更328本,面积28 811.33公顷。
3.5 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2013年,全国共注销了海域使用权证书3 470本,涉及海域使用面积136 648.00公顷。
2013年全国海域使用权变更、注销情况
|
地 区 |
海域使用权变更 |
海域使用权注销 |
||
|
证书(本) |
面积(公顷) |
证书(本) |
面积(公顷) |
|
|
辽宁 |
1 436 |
143 794.82 |
699 |
31 032.67 |
|
河北 |
12 |
543.42 |
41 |
761.43 |
|
天津 |
37 |
1 532.46 |
? |
? |
|
山东 |
509 |
49 816.94 |
822 |
41 948.29 |
|
江苏 |
479 |
84 901.36 |
97 |
23 178.84 |
|
上海 |
? |
? |
? |
? |
|
浙江 |
166 |
1 977.37 |
249 |
12 646.20 |
|
福建 |
448 |
7 051.26 |
1 231 |
17 021.47 |
|
广东 |
75 |
2 609.94 |
298 |
9 154.81 |
|
广西 |
185 |
2 687.46 |
14 |
625.41 |
|
海南 |
27 |
352.16 |
15 |
256.34 |
|
省(区、市)以外 |
4 |
183.83 |
4 |
22.54 |
|
全国 |
3 378 |
295 451.02 |
3 470 |
136 648.00 |
3.6 海域使用权抵押
2013年,全国办理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利证明545个,涉及海域面积48 686.62公顷,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2 915 660.36万元。

2013年全国海域使用权抵押面积比较图
3.7 临时用海管理
2013年,全国共颁发了临时海域使用证59本,批准临时用海面积1 370.37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662.06万元。
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严格按程序开展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查,实现了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4.1 海域使用金征收
2013年,全国征收海域使用金1 089 241.12万元。其中,缴入中央国库326 772.33万元,缴入地方国库762 468.79万元。
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渔业用海65 504.97万元,工业用海314 295.07万元,交通运输用海322 040.82万元,旅游娱乐用海149 171.00万元,海底工程用海4 802.18万元,排污倾倒用海458.94万元,造地工程用海218 873.22万元,特殊用海11 858.72万元,其它用海2 236.20万元。

2013年全国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百分比
2013年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情况
|
地 区 |
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万元) |
海域使用金减免 金额(万元) |
||
|
总计 |
原有项目 |
新增项目 |
||
|
辽宁 |
143 238.89 |
28 175.86 |
115 063.03 |
0.33 |
|
河北 |
47 436.71 |
6 375.95 |
41 060.76 |
6 386.03 |
|
天津 |
105 237.45 |
6 745.68 |
98 491.77 |
54.46 |
|
山东 |
146 269.31 |
16 417.59 |
129 851.72 |
1196 |
|
江苏 |
80 428.25 |
5 635.44 |
74 792.81 |
567.97 |
|
上海 |
1 452.87 |
1 289.34 |
163.53 |
8.73 |
|
浙江 |
281 278.41 |
70 294.40 |
210 984.01 |
839.09 |
|
福建 |
55 731.89 |
3 573.85 |
52 158.04 |
15 543.41 |
|
广东 |
98 383.97 |
11 514.81 |
86 869.16 |
960.55 |
|
广西 |
39 598.56 |
1 087.59 |
38 510.97 |
137.01 |
|
海南 |
79 632.97 |
1 179.39 |
78 453.58 |
1 221.25 |
|
省(区、市)以外 |
10 551.84 |
8 572.01 |
1 979.83 |
? |
|
全国 |
1 089 241.12 |
160 861.91 |
928 379.21 |
26 914.83 |
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填海造地952 258.34万元,构筑物44 652.52万元,围海17 541.03万元,开放式43 693.35万元,其它方式31 095.88万元。

2013年全国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百分比
4.2 海域使用金减免
2013年,全国减免海域使用金26 914.83万元。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为:渔业用海3 508.11万元,工业用海8 841.65万元,交通运输用海12 777.64万元,旅游娱乐用海37.46万元,海底工程用海10.15万元,排污倾倒用海18.88万元,造地工程用海967.62万元,特殊用海753.32万元。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规范了审批流程,加大了审查力度,切实加强围填海管理。
5.1 围填海计划管理
2013年,认真落实国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全年共安排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18 382.47公顷,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1 607.32公顷,优先保障了国家重点基础设施、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优化围填海计划管理台帐管理,实现了中央及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下达、安排和核减的动态监管。

5.2 围填海项目管理
加大围填海项目占用海岸线的审查力度,保护和节约利用海岸线资源。2013年,批准围填海项目377个,确权围填海面积13 169.54公顷。

进一步规范了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管理,逐步建立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和海域使用许可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优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2013年,批准了国际性海底光缆路由调查3项。
组织开展了全国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管理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海底电缆管道项目路由调查、铺设施工许可和海域使用许可办理情况,查找了海底电缆管理海域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用海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2013年,财政部批准了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项目1个,安排补助资金3 000万元。自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启动以来,国家累计批准了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74个,中央财政累计补助资金达16.75亿元。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效果初步显现。北戴河海域综合整治与海洋国家保障工程首个通过了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竣工验收。
深化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不断完善了海洋综合管控体系。
8.1 卫星遥感监测
2013年,完成了2次全海域30米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对近岸海域开展了1次2.5米分辨率高精度卫星遥感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了海域使用疑点疑区47个。
8.2 航空遥感监测
各海区航空支队完成了近岸约2.7万平方千米重点海域的航空遥感监测。

大力推进辽宁、江苏和海南省国家级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购置了无人机6架。利用无人机对大连、盘锦、营口、舟山、东营、烟台、汕头、南通等重点海域开展了监视监测130余架次,作业面积约400平方千米。
8.3 现场监视监测
组织省级、市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开展了重点项目用海现场监测,监测重点用海项目566个,监测海域面积451.40平方千米。

推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集成,在三沙市永兴岛建设了远程视频监控,利用沿海各地远程视频监控对重点海域和重点项目进行了全方位、全天候的实时监控。
8.4 系统运行管理
组织拟订了《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等9项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举办了2期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培训班,培训技术人员200余人。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启用公文传输子系统,利用系统专网实现便捷的收文、发文,提升了海域管理电子政务水平。
9.1 海域使用论证
开展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修订工作。
举办了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高级研修班,启动了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调整工作。
组织编写了《海域管理概论》、《海域使用论证技术与方法》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案例分析》等教材。
9.2海域价值评估
发布实施了《海域评估技术指引》,建立了包括宗海价格和海域基准价格的海域价格体系,规范了海域评估活动,为合理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市场,加快实施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了技术保障。

各海域评估推荐机构开展了175项海域使用权评估,已完成了166项,项目评估值共104.18亿元。
10.1 执法检查
2013年,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共检查了各类用海项目26 718个,检查94 556次,发现海域使用违法行为1 399起。其中,检查造地工程用海项目3 513个,共检查14 858次。组织开展了区域用海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区域用海规划99个,全面掌握了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

2013年全国主要用海类型查处的违法行为项目个数百分比
10.2 行政处罚
2013年,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609件。其中,对渔业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67件;对工业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11件;对造地工程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14件。

11.1 辽宁省
全面贯彻实施《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更加严格的海域管理政策,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成了全国第一批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选址和立项,购置了3架无人机并投入使用,全面完成了锦州世博园、锦州大笔架山以及部分区域用海规划的航拍任务。
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海域现状监测与沿海经济带空间开发潜力评估和沿海大比例尺(1:10 000)地形图测绘。

11.2 河北省
《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13–2020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公布实施的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唐山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为全国首个通过评审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出台了《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关于做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30宗招拍挂出让海域出具了用海预审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开展了15宗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
出台了《河北省主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和《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提高了海域利用效率。

11.3 天津市
深入基层和用海单位,宣传和贯彻实施《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出台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内部管理规程》、《天津市临时用海内部管理规程》和《海域使用权续期内部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
开展了海岸线标志界碑设置工作,强化法定海岸线管理,提高了海岸线的显示度和法律地位。以大港为试点,完成了海岸线标志界碑外形设计和界碑设置点位的测量定位。

11.4 山东省
出台了《关于加强同一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开展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同一区域集中用海项目的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全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累计完成投资超过520亿元。
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区域整治”的理念,编制完成了《山东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 保护规划》,并建立了整治修复项目库。
出台了《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管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用海项目动态监管任务的通知》,建立了海域动态监管质量体系、人员岗位、数据管理等20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地方标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海域实施了遥感监测,建成地面视频监控点80余个。

11.5 江苏省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省特定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要求》,优化对特定海域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在响水县设立了海陆分界线标识牌,直观反映了该县海域范围,明确了海陆分界标识。
推进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配备了ZC-5长航时无人机和海域监控指挥车。开展了13块区域建设用海的企业进驻、用海面积的实时监测,全面掌握了区域建设用海利用率和项目推进情况,首次尝试开展了海岸线侵蚀、条子泥围垦专题监测。

11.6 上海市
出台了《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完成了16项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了网上审批。
上海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获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组织实施了杭州湾北岸奉贤段修复示范建设、崇明新海镇域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和临港生态协调区海岸带生态廊道建设等中央海域使用金支持项目。
11.7 浙江省
贯彻实施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举办了2期海域管理培训班,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317人。
全面贯彻实施了《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完成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前期研究。
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机制日益健全。发布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审查批准了挂牌出让方案3个,出让海域面积180.00公顷。优化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浙江省围填海计划管理功能。完成了5个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11.8 福建省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强化围填海的跟踪监测和动态监管。
海域使用审核工作关口前移,省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权全部下放除泉州市外的沿海各设区市,用海审批全面提速。制定了海域使用审批、审核、审查等工作流程表,建立了海域管理廉政风险的防控机制。
实现了全省重点用海区域实时视频跟踪监视。完成了福建省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发,与国家基本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了海域使用审批省、市、县三级联网无纸化办公。
11.9 广东省
印发了广东省政府《关于科学规范用海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规范用海、科学用海。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项目用海审查内容和程序的通知》,明确和完善了用海项目申请报批程序和审批流程。
完成了审批事项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首次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全程纳入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海域使用金征缴全程电子化监管。
启动实施了《广东省集中集约用海实施方案》,推进了集中集约用海区统筹发展。从严把关海域使用论证,不符合要求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律退回。加大了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投入,加强了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技术队伍培训。

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
印发了《广西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用海审查。
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鼓励发展滨海生态旅游、海洋文化产业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通过了评审。

11.11 海南省
省人大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为我国首个海岸带管理的地方法规。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和《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暂行规定》,加快推进和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
开展了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制定了《海南省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方案》。

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新闻发布会。
2月6日,国家海洋局印发《2013 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
2月28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发布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拟制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3月1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3月4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1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和《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
3月29日,广西公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3–5月,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组织开展养殖用海专题调研。
4月9日,北戴河海域综合整治与海洋国家保障工程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5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5月21日,福建省首例公开拍卖的经营性填海项目——东坑湾游艇项目拍卖成功。
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
6月3日,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系统上线试运行。
6月13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地方标准。
6月21日,天津市海洋局印发《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内部管理规程》。
6月25日,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7月2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7月4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
7月9日,天津市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权续期内部管理规程》和《临时海域使用内部管理规程》。
7月24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管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用海项目动态监管任务的通知》。
7月26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项目用海审查内容和程序的通知》。
8月7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
8月12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上海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建议书》。
8月30 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9月17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首次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人社厅两家单位联合举办第二届海洋测绘比赛。
9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正式启用。
9月25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9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
9月30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关于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10月14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江苏省特定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要求》。
10月21日,天津市海洋局以大港区为试点启动海岸线标志界碑设置工作。
10月24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关于做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通知》。
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13–2020年)》和《河北省主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印发《广西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11月22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关于加强同一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开展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的通知》。
12月2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月5日,海南省海洋渔业厅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暂行规定》。
12月6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2月18日,三沙市海域动态远程视频监控与会商系统正式开通。
12月19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名 词 解 释
1.确权海域面积:指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渔业用海: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
3.工业用海: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油气开采用海、船舶工业用海、电力工业用海、海水综合利用用海和其它工业用海。
4.交通运输用海: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用海、锚地用海和路桥用海。
5.旅游娱乐用海: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浴场用海和游乐场用海。
6.海底工程用海: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场馆用海。
7.排污倾倒用海: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的海域。包括污水达标排放用海和倾倒区用海。
8.造地工程用海:指为满足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置需要,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土地,形成有效岸线的海域。包括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9.特殊用海: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军事用海、海洋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0.其它用海: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
11.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包括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12.构筑物: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包括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13.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包括盐业、围海养殖、港池、蓄水等。
14.开放式: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包括开放式养殖、浴场、游乐场,以及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15.其它方式:指上述用海方式以外的用海方式。包括人工岛式油气开采、平台式油气开采、海底电缆管道、海砂等矿产开采、取、排水口、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