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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腐败现象的成本收益分析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12-05-09

土地腐败现象的成本收益分析

地价所

“有土地便有腐败”几乎快成了官场定律。2010年4月,《人民论坛》杂志做的一项调查显示,62%受调查者认为“国土局长”风险最高,位居官场十大高危岗位第一位。

因涉嫌贪污、受贿6000余万元,2010年被媒体曝光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刷新了辽宁省的贪腐纪录,她的案件被中央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这一年,被媒体曝光的还有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腐败窝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腐败窝案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透露,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855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609件,渎职犯罪246件;大案1303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78人。

国土资源领域,已成为腐败高发领域之一。为什么国土系统官员容易发生腐败?从土地腐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首先,从与土地腐败相关的收益方面看,从事腐败活动的行为者可能获得或希望通过这类活动获得超过社会一般水平的财富量,这是大多数腐败者寻求的重点所在,腐败者可以通过获得较多的财富满足自己及利益相关者的各类消费需求。同时,通过财富与其他权力之间的交易获得更大的财富,或者获得对腐败者腐败行为的庇护。

其次,从与土地腐败相关的成本角度看,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大类。直接成本定义为腐败者直接从事该种活动或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而间接成本指这类活动一旦被发觉所受到的惩罚。在与土地相关的腐败活动中,相关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所付出的直接成本显得相当小,例如,相关拥有土地出让、规划报批、施工许可等审核权限的政府官员,改变相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以及施工许可条件的代价极小,其中的弹性空间或斟酌权衡的余地相当大,通常改变这些条件很容易做到在程序上合法。即使某些情况下,程序上不合法时进行调整、掩盖及转移视线的方法也很多,一般外部监督者很难从程序上发现较大的漏洞。当然土地腐败的间接成本可能较为高昂,例如,腐败行为被发现后遭受刑罚的惩罚水平、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今后重返社会的困难,等等。不过,虽然土地腐败的间接成本可能较高,但确定间接成本的高低除了所受刑罚的惩罚水平外,腐败行为被发觉及查处的概率显得相当重要。实际生活中,我们对腐败的惩罚水平相当高,最高可以处于极刑,腐败者承担着可能丧失生命的代价,但是由于腐败的监督技术水平较低,腐败被发觉的概率可能相当低。此外,如果腐败在某一集体内是一种普遍现象,腐败者往往抱着法不压众的心理而对腐败的成本不敏感。

在与土地腐败行为相关的成本中还有一类成本有必要进行一些说明,就是道德成本问题。不少学者认为,造成腐败的道德成本下降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一是意识形态的变化,中国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奖励企业家,提拔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的政府官员。与此相随的是,许多地方政府领导人对那些促进经济发展或为自己企业获取利润的企业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对某些腐败行为视而不见,有时甚至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因此,过分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了法律规范和道德建设;二是在公民和政府官员中道德教育的失败,不少官员放弃对政府的忠诚,转向极端的个人主义,从而导致对道德教育的重视不够。当然,不能忽视道德的制约作用,道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起到约束相关拥有特权的政府官员自律,主动地抵制腐败。

不过,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来看,纯粹依赖道德自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与腐败行为的高收益和低成本比较起来,道德说教显得说服力不够,难以对政府官员的内在激励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政府官员作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成员,可能无法抵御成本收益巨大差异产生的诱惑力。这种现象在与土地相关的腐败现象中表现得尤其明显。政府官员面对的可能是建筑容积率的小小的变化,比如,土地面积为10000 平方米时,容积率从1.0 调整到1.2,建筑面积就可以增加2000 平方米,如果每平方米售价为5000 元,则开发商的销售收入就会增加1000 万元,在销售利润率为20% 的情况下,净利润就会增加200万元。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完全有可能从新增利润中划分出一部分来游说政府官员,面对巨大的利益与微乎其微的直接成本,政府官员则有可能(当然不是必然)会收受贿赂,作出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改动。在已经曝光出来的土地腐败案例中,这类现象屡见不鲜。

这里表明的观点意在说明,道德自律完全依赖于政府官员的个人良知和外在的道德说教,缺乏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去维持这种道德自律,那么,道德自律将成为无源之水,势必难以持久保持下去。因此,如果要将政府官员置于个人利益的考量之下去行事,激发其内在的激励因素去维护清廉的形象,势必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通过制度调整达到降低腐败的收益、提高腐败的成本的目的,进而从根本上抑制腐败。

具体来说,可以在这三方面建立制度反腐的新思路:

(1) 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增大市场配置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阳光土地市场”;

(2)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核查制度来保证国家有关土地制度落到实处;

(3)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对土地税收和土地财政进行审计, 形成监督合力, 充分体现制度反腐的力量和成效。

严把地根, 只有从制度上才能根本抑制个人土地腐败的冲动。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非常迅速, 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尖锐。而土地资源的管理者们更应该廉洁自律, 更好地完成国土资源的管理任务, 使一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保证我们的国土资源合理利用, 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打下深厚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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