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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7-11-27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了依申请听证的范围,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以上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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