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
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