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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应标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作为我国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致使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支撑条件不完善。如在《西畴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城区土地实施统一收购储备。有人就会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凭什么限制原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土地转让后政府同样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为什么要限制企业自行盘活土地?有什么依据?等等。对这些问题,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确实是难以找到具体确切的依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政府如何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行使土地统一收购权也没有明确规定。鉴于此,加快土地收购储备法制建设就极为迫切。首先,土地资产价值巨大,其经营运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如云南省西畴县旧城改造,共拆迁300个单位、居民和房改房住户,面积74.5亩。纳入土地储备中心可出让土地13600平方米,通过开发整理,并实行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已出让155宗,面积12470.05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946万元。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广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占地40亩的北回广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实施,使政府获得了巨大的增值收益,成为经营城市的手段,增加财政收入的良好途径。但对土地储备过程中创造的巨额增值收益如何进行支配和管理,缺乏法律的规范。其次,土地储备具有法律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规范。土地储备涉及面广,包括土地、房地产、城市规划、金融等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全面综合的相关知识。整个收购储备过程包括选择地块、洽谈、收购、征地或拆迁补偿、开发整理、规划、出让等,操作十分复杂,且整个过程都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土地资产价值量大,而收购资金一般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背负着沉重的利息负担。加之房地产的发展受到经济发展、人口、政治、社会文化、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局势发展等各方面的影响,具有周期性波动变化,房地产及土地价格有涨有落,土地储备中心面临极大的风险。故此,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指导和规范。第三,土地储备后果具有社会性,其影响关系重大,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土地储备的目的是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使之趋于理性发展,但其实施后果却未必如人所料。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一方面削弱了存量土地使用者的自由处分权,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同时也会造成某些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与磨擦;另一方面,供地权高度集中,使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也高度集中。地方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希望获得较高的土地增值回报,这样极易造成土地市场的供给不平衡,导致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而价格上涨过快又会刺激房地产投机盛行,导致房地产价格进一步暴涨,从而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家必须站在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大众利益的角度对土地储备进行立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行为,尽量减少和避免土地储备制度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土地收购储备法制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概念、内涵、性质和对象范围;明确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权利等。
2、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运作方法与管理制度,包括:(1)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运作程序及方法;(2)规范土地收购补偿费的确定方法及支付方法;(3)规范已储备土地的拆迁整理管理制度,如对已储备的土地应由谁执行拆迁,是土地储备中心还是企业,如果是企业,则应以何种方式交由企业,以及企业取得储备土地整理业务的必要资质等;(4)规范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法,即储备土地应以什么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几种方式,还是以其中某一种方式。
3、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取得渠道、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土地储备中心贷款的数额与力度,以及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的分配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4、建立土地储备人员考核制度。由于土地储备的专业性、复杂性及其后果的社会性、影响的严重性等,必须从人的因素把关,有必要建立从业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涵盖土地、房地产、城市规划、经济管理、行政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考核合格者才给予从业资格。
5、建立土地储备的监督制度。土地储备严格说来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度,则这种行政权力很有可能被放大、被滥用,因此必须明确土地储备的监督机构及其可采用的监督措施;明确行政责任的处分权行使机构;建立土地储备成效的监测与考察制度,要通过有关指标监测土地储备的成效,并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考察等。
6、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违反土地法律有关条文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的处分权、处分力度、处分标准以及相应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