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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学会 石凤友
一、“以租代征”及其表现
所谓“以租代征”指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脱逃有关税费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以租代征”现象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就在不少地方开始滋生,后来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又进一步蔓延升级。为了纠正和遏制这种违法现象,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8月22日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核心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主动落实通知要求,但由于垂直管理的体制并未完全理顺,该项工作受到不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以租代征”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仍然有不少地方政府我行我素,顶风而上。纠正“以租代征”违法用地任务十分艰巨,道路之坎坷难以预料。
“以租代征”首先表现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上。笔者在山东省会周边县市区调查发观,除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外,不管国道、省道,还是县乡道路均走“以租代征”的路子。有的县市区每年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不足1000亩,但实际每年道路占用耕地2000~3000亩,其中80%是基本农田。其次表现在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项目上,公园、绿地、广场均采取“以租代征”。更有甚者,有的无偿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连“租”也不办了。再次表现在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招商引资原本是本好经,可由于客商的挑剔,当地政府对占地的位置、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有建设用地指标就不管不顾了,为迎合客商的无理要求强行“以租代征”。最后是学校园区建设和拆迁安置项目用地上,“以租代征”也非常严重。有的建设项目本应征收为国有用地,但仍以集体建设用地名义骗取批准乱占乱用。
二、“以租代征”的危害性
“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土地审批复杂的程序,加快项目进展的速度,又可以脱逃法定的税费,如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等,更可以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对农民集体来讲,“以租代征”比起土地一次性被征收来说,可以得到长期稳定和租金回报,可谓细水长流,看起来农民并不吃亏。因此,有些地方的领导称为“双赢”。实际上,“以租代征”在理论上是无法立足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首先,“以租代征”是严重违法的,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也违反了《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随着粮食价格逐年上扬,随着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逐渐高涨。一旦农民毁约,政府怎样应对?招商引资的企业一旦破产当地财政能否负担得起巨额租金?政府无力支付租金后社会矛盾必将激化,经济发展与稳定大局何以平衡?
再次, “以租代征”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子吃卯粮,践踏法制,必将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租代征”由于不需经上级政府批准,这样实际上早已成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在账面上依然是耕地,导致中央无从准确掌握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的土地信息,从而给决策者以错误的信息 。“以租代征”,撕开了土地用途管制的口子,突破了中央宏观调控的土地闸门,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就有可能迅速反弹,那将意味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以租代征”的治理
为此,应争取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要坚决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一切工作,旗帜鲜明地纠正某些地方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对顶风而上我行我素者,依照党纪国法严惩不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营造依法用地违法必查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