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做到同地同价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区位、产值、城乡差异、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针对“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实行并轨安置,建立区片补偿综合标准指导体系,同一区片内,政府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相同,征地前不同地类和不同用途土地,以附着物补偿进行区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
2、探索安置补助费使用方式,拓宽安置途径
当农民因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不能也不应该一补了之,应该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大力拓宽安置途径,让农民有饭吃,有事做,能安居,能乐业。
(1)培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培训。通过培训,使失地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再就业能力,增加再就业机会。
(2)入股。对地段比较好,效益前景比较好的工商业经营性用地,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实行国家先征收、再出让的办法,允许土地的所有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等方式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从而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对于高速公路等低补偿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留地。对于全部土地被依法或者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村,按照该村被征地面积一定的比例,在地段较好、交通方便的指定位置划出部分土地,交由该村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工业厂房用于出租、承包等。留地安置可缓解就业压力,壮大集体经济,使被征地农民得到长期的收益,充分调动被征地村民的积极性。
(4)买断。全部耕地被征用,完成城市化进程的行政村,村集体自然转为城镇国有建制,村民基本都在外有稳定收益的可以采取买断安置。买断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集体企业职工买断标准,结合每个村民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年限,计算每个村民的买断安置费用,在买断安置补偿费发放到位后,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实现与村集体完全脱钩。
3、积极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
一是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农民,政府将土地收归国有,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资金来源来源采取四个一点:农民从安置补助费中拿出一点、村集体从征地补偿费中拿出一点、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拿出一点,从工业项目税收中拿出一点,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鼓励其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二是对人均耕地0.3亩以上的村组,可以对被征地农民分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办法:对16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可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费,达到劳动年龄后按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管理;对16周岁以上,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除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外,待其达养老年龄后,按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对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考虑到就业能力较弱,可按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已达养老年龄的养老人员,直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对各年龄段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对就业能力较强、自愿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作为投资的资本。
4、强化征地补偿监督机制,确保补偿费足额发放
在我们实地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用地单位能够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补偿给村集体组织,但是存在乡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挪用、截留现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禁止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违者,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以工业反哺农业
一是在用地项目投资受益后,由政府从工业项目税收中拿出一定的资金,分年度向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助,按不低于征前土地纯收益的标准分年发放。二是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向被征地村组的剩余土地上投资倾斜,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提高单产,提高抗灾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以工补农,工业反哺农业。
以上每一种安置方法各有其优点和缺点,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所补偿的对象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征地补偿的区域不同,被补偿人自身条件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应该建立征地补偿综合安置机制。根据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区域不同的条件,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实力,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前提下,多途径、多渠道安置,或者说用几种方法对一个个体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