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91、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92、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土地经济作用的反映,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我国的地价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93、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按照城镇不同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段分别评估的商业、工业、居住等各类用途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94、标定地价标定地价
是指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
9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96、土地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政常市场状况下的地价水平并考虑到一些特殊政策因素的影响,确定某宗地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97、土地交易价
土地交易价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市场交易地价一般是具体宗地一定使用年限的现实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收支地价款的标准。
98、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根据土地的权利状况和经济、自然属性,按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能力,综合评定出在某一时点某宗土地或某一等级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
99、土地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格,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组织。
100、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101、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明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的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特定的证件,是其他证件(如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所不能替代的。
10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03、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4、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10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106、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07、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8、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09、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10、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11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12、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1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1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15、土地行政复议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116、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或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117、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活动。
118、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