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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力促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0-03-12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3月2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新办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与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新办工业项目年度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新办项目应当落户姜堰经济开发区和市确定的重点工业集中区,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试行本)》规定的定额指标、建设项目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企业注册资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鼓励上大项目、鼓励提高容积率、鼓励建标准厂房。落户姜堰经济开发区新办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落户市重点工业集中区新办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凡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不得进入“一区三园”(姜堰经济开发区、曙光工业园、双登工业园、民营工业园),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

办法鼓励各镇编制落实挂钩规划,折抵用地指标可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凡符合供地要求的新办项目,按定额供地,其标准为:外资项目注册资本每亩必须达到2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按人民币结算不得低于每亩160万元);民资项目投资强度每亩16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每亩不得低于40万元。凡投资规模达1亿美元或8亿人民币的项目,成功使用省点供用地指标的,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将按点供用地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者和项目招引有功者100万元以上的重奖,具体办法另定。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监察、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办法还对盘活闲置土地作出要求,凡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对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对投入不足,产出较低或无产出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置。

办法同时鼓励零地招商。对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追加投资、提高投资强度或扩建厂房,建设多层厂房招引的新办项目,市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节约集约用地的奖励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考核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付会生 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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