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可以办理设施农用地,根据文件的精神我的理解为生产设施用地可以不交纳复垦保证金,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可附属设施用地应该参照耕地开垦费交纳复垦保证金,不知道应该的理解是否正确,是不是应该都应该收取复垦保证金,或者都不应该收取复垦保证金?
回复:按照155号文件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因此,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耕地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