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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吗?

来源:部长信箱 时间:2014-05-13
  咨询: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30万吨,山上没有土层,矿区全是石头,没占用土地,已办有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石场占用的是国有林地,已在国有林管理局交纳林地使用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复垦费等费用。请问现在还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吗(地质恢复方案中没有明确说明包含土地复垦费用)?如果没有编制地质环境恢复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露天采矿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负责复垦,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露天采石场所损毁的是林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损毁的林地及时复垦利用。为了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落实到位,《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进行。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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